年底临近,生产经营建设活动频繁,企业积极抢工期、赶进度、增效益,加上冬季恶劣天气增多,安全生产风险加大。安全帽作为建筑工地上不可或缺的具有防护性能的特种劳动防护用品,能够有效保障安全防范工作,降低施工人员在作业场所的安全风险。
但是,你知道吗?有些常见使用误区,会降低安全帽的防护效果,甚至增加事故的发生。
误区1:帽壳材质傻傻分不清楚
安全帽的款式五花八门,各大商家都鼓吹自家材质安全可靠,购买者傻傻分不清?根据GB/T 30041-2013《头部防护 安全帽选用规范》,不同安全帽帽壳材料有不同的使用特点和适用场合。比如FRP、PC、PE、PVC等材质的安全帽均适合建筑施工场合使用,其中玻璃钢(FRP)安全帽适用高层建筑施工以及寒冷地区施工。
误区2:”普通型“和”特殊型“混用
有些企业出于成本原因,往往偏向于购买普通型的安全帽。然而,根据GB/T 30041-2013《头部防护 安全帽选用规范》,要根据实际作业场所选择安全帽,特殊型包括阻燃性能、防静电性能、电绝缘性能、侧向刚性、防寒性能。比如有明火、高温物体或具有易燃物质的场所,参考选用有阻燃性能的安全帽
误区3:安全帽没有严重破损可以继续使用
一些项目工地上,只要帽子还没严重破损就会继续使用,这样往往埋下了安全隐患。依据GB/T 30041-2013《头部防护 安全帽选用规范》,当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即予判废,包括:
(1)所选用的安全帽不符合GB 2811-2007的要求;
(2)所选用的安全帽功能与所从事的作业类型不匹配;
(3)所选用的安全帽超过有效使用期(一般为2~3年);
(4)安全帽部件损坏、缺失,影响正常佩戴;
(5)所选用的安全帽经定期检验和抽查为不合格;
(6)安全帽受过强烈冲击,即使没有明显损坏;
(7)当发生使用说明中规定的其他报废条件时。
误区4:佩戴安全帽可以不系帽带
在监督检查中发现戴安全帽不系下颚带的行为时,可以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隐患,并处罚款,新《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正确佩戴安全帽:
(1)使用之前检查全貌的外观是否完整;
(2)应调整好松紧大小,以帽子不能再头部自由活动,自身又未感觉不适为宜;
(3)使用者不能随意在安全帽上拆卸或添加附件;
(4)帽衬必须与帽壳连接良好,同时帽衬与帽壳不能紧贴,应有一定间隙,该间隙一般未2-4cm;
(5)不能随意碰撞安全帽,不要将安全帽当板凳坐;
(6)必须栓进下颚带,当人体发生坠落或二次击打时,不至于脱落。
误区5:喜欢戴什么颜色就戴什么颜色
分享一段关于安全帽的顺口溜:”黄帽子干,红帽子看,白帽子说了算,蓝帽子到处转“,这顺口溜虽然是用来调侃的,但是它也说明了佩戴不同颜色的安全帽的人员职责区别,在项目现场需要按照管理规定正确佩戴特定颜色的安全帽。
白色: 一般是监理或甲方,监理也就是南宫NG28认为的工地管理者,一般是工程的中层人员,主要负责工地的计划实施以及工程质量。
红色: 一般是技术人员、管理人员或甲方戴的。戴红色安全帽的人群相对复杂,不过一般可分为两类:技术人员及中低层管理人员。
蓝色: 一般是技术人员。红色安全帽和蓝色安全帽根据企业的不同,选择也是不同的,大部分为技术人员佩戴。
黄色: 一般是普通工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