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类型:改建;产品:仓库制冷;生产工艺:低压压缩、高压压缩、冷凝、换热等
名称 |
夏晖物流(北京)有限公司 |
地址 |
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兴盛街6号 |
联系人 |
李仲谦 |
工作内容 |
时间 |
人员 |
陪同人 |
现场调查 |
2017.08.02 |
李丽娟、岳志毅 |
李仲谦 |
采样/检测 |
2017.08.12~14 |
徐世波、张博雅 |
李仲谦 |
氨、乙二醇、噪声
职业病危害因素类别 |
本次评价检测实测点数 |
本次评价检测合格点数 |
合格率% |
粉尘 |
0 |
0 |
— |
化学毒物 |
2 |
2 |
— |
物理因素 |
3 |
3 |
— |
评价结论:
序号 |
评价项目 |
评价结果 |
1 |
职业病防护设施 |
符合 |
2 |
个人防护用品 |
符合 |
3 |
应急救援设施 |
符合 |
4 |
总体布局 |
符合 |
5 |
生产工艺及设备布局 |
符合 |
6 |
建筑卫生学 |
符合 |
7 |
辅助用室 |
符合 |
8 |
职业卫生管理 |
符合 |
9 |
职业健康监护 |
符合 |
建设单位根据国家现行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及技术标准要求,加强对职业病危害的控制,确保项目各项职业病危害控制措施得到落实到位,使运行过程中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得到较有效的控制,同时采取了控制效果评价报告所提措施和建议的情况下,本项目能够符合国家和地方对职业病防治方面法律、法规、标准的要求。
建议:
(1)企业可能存在或产生有毒物质的工作场所应根据有毒物质的理化特性和危害特点配备现场急救用品,设置冲洗喷淋设备、应急撤离通道、必要的泄险区以及风向标。泄险区应低位设置且有防透水层,泄漏物质和冲洗水应集中纳入工业废水处理系统。
(2)企业卸氨及补液时应进行现场氨及乙二醇浓度的检测,并在现场设置当心中毒等相应的警示标识,工人正确佩戴防护用品后进行作业。
(3)企业应按照GBZ188-2014《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规定的周期及检查项目,定期组织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劳动者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并将检查结果书面告知劳动者。
(4)企业应根据职业健康检查报告,及时安排需复查的劳动者,按照检查机构要求的时间安排复查和医学观察。
(5)企业如发现职业禁忌证病人时,应将其及时调离原岗位;如发现职业病病人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时,应当向劳动者履行告知义务,并及时向所在地相关行政部门报告,确诊为职业病的,用人单位还应当向所在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报告。对疑似职业病病人,用人单位应当及时安排诊断或医学观察;对职业病病人,用人单位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排治疗、康复和定期检查。
(6)企业应加强噪声作业场所人员佩戴防护用品的管理,确保岗位人员正确佩戴防护耳罩后进行作业。
(7)企业工作场所存在职业病目录所列职业病的危害因素的,应当及时、如实向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报危害项目,接受监督。
(8)企业不得将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外包给不具备职业病防护条件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包单位的个人防护用品的发放标准进行审查,不符合要求的需及时进行改进,加强对外包单位工作人员职业健康检查监督。
(9)根据《职业病防治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应当按照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规定,定期对工作场所进行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检测、评价结果存入用人单位职业卫生档案,定期向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并向劳动者公布。
(10)建设项目应按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职业卫生档案管理规范的通知》(安监总厅安健〔2013〕171号)完善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做好职业史及职业病危害接触史调查。
(11)如果该建设项目的生产工艺、产量发生明显变化,职业病危害因素同时发生变化,需另作评价。
1、完善日常通风及事故通风设施的描述和评价;
2、完善高噪声作业车间控制室噪声控制效果的评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