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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球四大市场美白化妆品法规对比:欧盟、美国、中国、东盟

发布时间:2025-09-01 浏览次数:81

定义与监管边界

“美白”在各地区通常归属化妆品功效宣称(外观改善),一旦声称改变生理过程或治疗色素性疾病,可能被认定为药品。


  欧盟(EU):以《(EC)No 1223/2009》为基础,宣称符合《Reg.(EU)No 655/2013》“六大共同准则”(合法性、真实性、证据支持、诚实、公平、便于消费者决策)。

  美国(US):带有skin lightening/bleaching治疗或结构功能意图的产品属于药品。自CARES Act 2020起,含对苯二酚(Hydroquinone,HQ)的原OTC祛斑药地位撤销,若要上市需经NDA批准;化妆品仅能做外观提亮(例如一些彩妆产品)等非药性宣称并自证安全。

  中国(CN):“祛斑美白”被明确列为特殊化妆品类别,须注册并强制开展人体功效评价;功效依据摘要需按规定公开;标签遵循《化妆品标签管理办法》。

  东盟(ASEAN):各成员国依据《东盟化妆品指令(ACD)》及附件(禁/限/允许清单)执行,并适用《东盟化妆品宣称指南》判断宣称是否超出化妆品边界。


  核心美白剂及风险物质禁限用要求


  欧盟(EU)


  对苯二酚(HQ):禁止用于化妆品,仅“人工甲片系统”供专业使用且配伍后成品≤0.02%除外。

  α-熊果苷(alpha-Arbutin):面霜≤2%,身体乳≤0.5%;配方中HQ杂质应尽可能低,仅为不可避免的痕量。该限制要求由(EU)2024/996落地,2025-02-01起上市须合规,最迟2025-11-01下架不合规存量。

  β-熊果苷(Arbutin/β-Arbutin):面霜≤7%;同样要求HQ痕量尽可能低;同上法规与过渡期。

  曲酸(Kojic acid):限定用于面部与手部产品,最高1.0%(由SCCS最终意见被(EU)2024/996采纳)。

  提示:务必按过渡期节点切换配方与标签,并在PIF中保存风险评估与原料质量控制(含HQ杂质限度与检测方法)。


  美国(US)


  HQ不再允许作为OTC祛斑药外用;所有声称治疗色素问题的“美白药”需经NDA批准。

  化妆品可采用烟酰胺、VC衍生物、壬二酸、曲酸等作为“外观提亮/均匀肤色”的诉求,但不得声称治疗色素性疾病;需具备充分的安全与证据以避免误导。

  MoCRA带来设施注册/产品列名、严重不良事件报告、记录保存等义务,建议与配方安全评估一并内控。


  中国(CN)


  HQ:列入禁用表(不作为化妆品原料使用)。

  “祛斑美白”为特殊化妆品,须提供祛斑美白剂的使用依据(法规资料/作用机理科学依据和功效评价报告),并强制进行人体功效试验(由有资质机构按强标/技术规范实施);功效依据摘要需在NMPA平台社会公开。

  熊果苷/曲酸:无统一全国性“通用阈值”,依据IECIC、禁限用清单、产品安全评估与人测结果综合论证;审评中常参考SCCS结论与国内标准/指南。建议在注册资料中说明HQ痕量控制与杂质限度。


  东盟(ASEAN)


  依据ACD附件的禁/限/允许清单与各国落地通告;HQ作为化妆品原料通常禁用(多国出台执法通告查处含HQ/维A酸的“化妆品”)。

  熊果苷/曲酸限值与适用品类以各成员国采用更新为准,实务上常对齐欧盟SCCS并逐国通报/备案。

  宣称需遵循《ASEAN化妆品宣称指南》。


  注册备案与功效评价要求


  欧盟(EU):上市前完成PIF/安全评估;宣称遵循655/2013六大共同准则,保存功效证据(体外/临床/文献等),接受市监抽查。

  美国(US):MoCRA下进行设施注册、产品列名,保存安全与功效依据;不得作药性宣称。HQ类“美白药”仅限处方/获批药品。

  中国(CN):祛斑美白须注册+强制人体功效试验;功效摘要公开;中文标签与特殊证号齐全。

  东盟(ASEAN):逐国电子通报/备案+本地负责方;证据保存至PIF;宣称遵循ASEAN宣称指南并接受抽检。


  标签与宣称


  欧盟(EU):按《1223/2009》与《655/2013》执行;避免“Free-from”“低敏”等误导性绝对化/隐含药理宣称;参考2017年版技术文件的执法案例。

  美国(US):不得暗示药效;“brightening/glow/radiance”可接受,但“treat melasma/inhibit melanin”等涉及医疗/结构功能的表述属于药品范畴。

  中国(CN):中文主标签、特殊化妆品注册证号、功效依据摘要二维码/链接等;宣称须与注册功效一致。

  东盟(ASEAN):遵循宣称指南与各国广告/标签细则;不得暗示医疗疗效。


  四大法域差异总览表


  


  配方与注册实施清单


  HQ零使用与痕量控制:EU场景中,含α/β-Arbutin的配方须就HQ杂质限度与检测方法(LOQ)进行论证并存档。

  α/β-Arbutin与曲酸的区域化限值:EU按(EU)2024/996执行,明确适用品类与最大浓度;存量切换遵循2025-02-01/2025-11-01时间点。

  宣称口径:US市场避免“治疗色素病变/抑制黑色素生成”等药性措辞;优先“提亮/均匀肤色”等外观用语,并准备使用测试/体外与体感数据支撑。

  EU/ASEAN:按655/2013/ASEAN宣称指南自检“真实性/证据支持/公平性”等条款。

  中国注册路径与试验:祛斑美白必须人测(资质机构),并公开功效摘要;准备安全评估报告与原料合规性(含潜在风险物质、杂质与限量)。

  标签关键点:CN中文主展示面+特殊证号;EU/ASEAN/US避免夸大与医疗暗示;必要时添加注意用语/使用范围(如EU曲酸面/手限定)。


  常见合规风险提示


  将US“美白”当作纯化妆品宣称:极易触发药品属性与执法风险(尤其HQ相关)。

  EU忽视过渡期与适用品类(如曲酸用于身体乳或超过1%):构成不合规。

  CN普品未进行特证申报就宣称祛斑美白、涉及虚假宣传;祛斑美白剂用机理科学依据不充分难以通过注册;未做人测就宣称祛斑美白,或功效摘要未按要求公开:存在注册/飞检风险。

  ASEAN逐国差异:尽管有ACD,但通报/标签与执法细则存在国别差,需要逐一核查。


  欧盟美白剂使用规范示例


  α-Arbutin(CAS 84380-01-8)

  面霜≤2%,身体乳≤0.5%;HQ痕量尽可能低;法规基线:(EU)2024/996;SCCS意见作技术依据。


  β-Arbutin(CAS 497-76-7)

  面霜≤7%;HQ痕量尽可能低;同上法规与过渡期。


  Kojic Acid(CAS 501-30-4)

  面/手≤1%;以驻留型产品为主;注意潜在内分泌关注与屏障受损时吸收增加的风险提示。


  Hydroquinone(HQ)

  EU/ASEAN/CN化妆品禁用(EU仅人工甲片专业用≤0.02%例外);US为处方/获批药品范畴,OTC祛斑药不再合法。


  结语


  “EU先行、ASEAN跟进、US去药性化、CN强制人测”是当前美白类产品全球化的总体路线。立项即建立跨法域限值矩阵与宣称词库;EU按(EU)2024/996设置2/0.5/7/1%的配方阈值与过渡期切换;US仅做外观改善诉求;CN提前锁定人测方案与机构,把HQ痕量控制、原料安全评估纳入注册技术资料,确保上市合规与后续抽查稳健。


  在全球化妆品行业飞速发展的阶段,合规不仅是市场准入的基石,更是企业社会责任与品牌价值的体现。CTI南宫NG28检测依托专业技术守护产品安全,助力中国美妆稳健走向世界,以专业守护消费者权益,以全球视野引领行业创新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