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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管理办法》(水利部令第53号)解读

    发布时间:2025-01-09 浏览次数:1497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管理办法》(水利部令第53号)(以下简称53号令)自2023年3月1日起施行,以下是对该办法的解读:

    1、主要内容

    (1)编报和审批

    明确了在山区、丘陵区、风沙区以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部门批准的水土保持规划确定的容易发生水土流失的其他区域开办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生产建设项目,生产建设单位应当编报水土保持方案。方案分为报告书和报告表,根据征占地面积和挖填土石方总量确定编制类型。规定了水土保持方案实行分级审批,明确了审批的程序、时限、技术评审等要求,以及方案变更和重新审核的情形。

     

    (2)方案实施

    生产建设单位应按经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同步开展水土保持设计和施工,并在项目建设期间开展水土保持监测和监理工作。需要编制初步设计的生产建设项目,其初步设计应当包括水土保持篇章,明确水土流失防治措施、标准和水土保持投资。

     

    (3)设施验收

    生产建设项目投产使用前,应开展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验收结果向社会公开并报审批水土保持方案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的,需组织第三方机构编制验收报告,但承担方案技术评审、监测、监理工作的单位不得作为该项目验收报告编制的第三方机构。明确了验收不合格的情形。

     

    (4)监督检查

    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流域管理机构应充分运用卫星遥感、无人机、大数据、“互联网+监管”等手段,对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实施、监测、监理、设施验收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发现的问题依法依规处理。还规定了对相关单位的信用监管措施。

     

    2、重点注意事项

    (1)明确了编报范围及对象

    53号令规定了“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生产建设项目”是指生产建设过程中进行地表扰动、土石方挖填,并依法需要办理审批、核准、备案手续的项目。

     

    (2)明确方案变更情形

    53号令明确了水土保持方案经批准后存在5类变更情形之一的或者确定的弃渣场发生变化的,应当补充或者修改水土保持方案,而因工程扰动范围减少,相应表土剥离和植物措施数量减少的,不需要补充或者修改水土保持方案。

     

    (3)新增水保方案行政许可有效期

    水土保持方案自批准之日起满3年,生产建设项目方开工建设的,其水土保持方案应当报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核。

     

    (4)进一步规范水保设施验收
    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的,承担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技术评审、水土保持监测、水土保持监理工作的单位不得作为该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报告编制的第三方机构。

     

    3、意义和影响

    (1)适应形势变化

    随着水土保持法、行政许可法、行政处罚法等上位法的修订施行,以及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管理工作形势和条件的变化,该办法对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的编报、审批、实施、验收、监督检查等全过程进行了系统规范,以适应新的法律要求和管理需求。

     

    (2)细化编报规定

    明确了在山区、丘陵区、风沙区以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部门批准的水土保持规划确定的容易发生水土流失的其他区域,开办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生产建设项目,生产建设单位应当编报水土保持方案。同时,进一步明确了“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生产建设项目”的含义,即生产建设过程中进行地表扰动、土石方挖填,并依法需要办理审批、核准、备案手续的项目。

     

    (3)明确审批权限

    规定水土保持方案审批实行由生产建设项目立项部门的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跨行政区域的生产建设项目,其水土保持方案由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使审批权限更加清晰,便于执行和管理。

     

    (4)强化监督检查

    要求各级水利部门充分运用卫星遥感、无人机、大数据、“互联网+监管”等手段,对水土保持方案实施、水土保持监测、水土保持监理、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发现的问题依法依规处理,体现了监管手段的现代化和严格化,确保水土保持方案的有效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