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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天津生态城北部综合管廊一期工程控制中心工程项目地块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

    发布时间:2021-01-14 浏览次数:938

    项目名称:天津生态城北部综合管廊一期工程控制中心工程项目地块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

    项目单位:天津滨海旅游区公用事业发展有限公司

    报告编制单位:天津生态城环境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受天津滨海旅游区公用事业发展有限公司委托,遵照国家和天津市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导则要求,对北部综合管廊一期工程控制中心工程地块(简称“地块”)开展了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工作。通过第一阶段调查(污染识别)和第二阶段调查(现场采样监测),分析了地块及周边区域的潜在污染物的种类与来源,并通过现场采样,检测分析了地块中土壤和地下水中污染物含量。该地块的调查结论如下:

    1、地块位于滨海新区中新天津生态城北部区域,地块调查面积2784.2m2,四至范围:东至嘉顺道、西至渔家路、南至规划边界、北至规划边界。根据规划该地块未来规划用地性质为供应设施用地。进行该地块土壤环境调查时,根据《土壤环境质量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36600-2018),该地块为供应设施用地,属于公用设施用地,应采用第二类用地标准进行风险筛选和评估,但目前该规划尚未审批,因此从严,采用第一类用地标准进行风险筛选和评估。

    2、地块历史上曾为盐田(深约1m),2010盐田停产,后改为鱼塘,可能造成重金属污染。2019年被填平,填土来源为工程开槽土等,造成污染的可能性比较小。填平后一直为空地,无生产生活活动。地块800范围内有中央大道,道路车辆尾气长期沉降在地块内,可能造成地块土壤表层石油烃、多环芳烃、重金属铅污染,地块周边历史上曾为盐田,2010年停产,后改为鱼塘,可能造成重金属污染。

    3、第二阶段调查共布设3个土壤采样点12个样品。检测7种重金属、27VOCs、石油烃(C10~C40)、11SVOCs和有机磷有机氯农药。检测项目涵盖全部《土壤环境质量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36600-2018)标准的45项基本项。布设3个地下水采样点,检测7种重金属、27VOCs、11SVOCs和石油烃(C10~C40)。

    4、土壤样品中,六价铬未检出,铜(13~24mg/kg)、砷(3.23~5.95mg/kg)、汞(0.063~0.105mg/kg)、镉(0.04~0.08mg/kg)、铅(14.9~19.9mg/kg)和镍(12~30mg/kg)检出率100%,与相应筛选值进行比较,均满足《土壤环境质量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36600-2018第一类用地筛选值要求;27VOCs指标未检出;11SVOCs指标和有机磷有机氯农药指标均未检出;石油烃(C10-C40)(13~60mg/kg)检出率100%,满足《土壤环境质量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36600-2018第一类用地筛选值要求。综上,检出结果均未超过《土壤环境质量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36600-2018第一类用地筛选值。

    5、地下水样品中,镍和砷检出率为100%,铅检出率为33.3%,镉检出率为66.7%,砷(2.1~4.6μg/L)、镉(0.43~1.98μg/L)、铅(2.9μg/L)、镍(4.12~8.84μg/L)与相应筛选值进行比较,符合《地下水质量标准》(GB/T 14848-2017IV类标准;其他指标,包括汞、铜和六价铬、石油烃(C10-C40、27VOCs指标、11SVOCs指标未检出。综上,检出结果均满足地下水质量标准》(GB/T14848-2017)中IV类水质指标限值或其他对应的水质标准。

    综上所述,地块调查范围内土壤检测结果均未超过相应筛选值,地下水监测结果均未超过相应水质标准限值,不需要进行详细调查与风险评估。该地块环境质量符合《土壤环境质量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36600-2018)所规定的第一类用地环境质量要求。